参加高考要诚信 《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

编辑:大旗

[原标题:多地严打高考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

多地严打高考犯罪,《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作弊事件屡禁不止,除考生个人动机和某些非法机构提供帮助外,对行为人惩处力度不够也是很重要的原因。据教育部网站消息,高考前夕,公安部和教育部多次召开专门会议,部署2017年高考安全保卫工作。

多地严打高考犯罪

公安部和教育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开展打击组织考试作弊、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和净化考点周边环境等多个专项行动,对涉考犯罪活动,坚决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教育部介绍,各地公安机关根据统一部署,重拳出击,成功破获了一批涉考违法犯罪案件。重庆警方对网上组织考试作弊线索深入侦查,成功打掉一个利用手机APP软件组织考生作弊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四川警方加大网上巡查和社会面排查,多次赶赴贵州、江西、云南、吉林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和侦察扩线,破获了一个成员遍布全国10省的组织考试作弊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广东警方根据教育部门通报,迅速侦破了一个利用虚假网站针对考生实施诈骗的罪犯团伙,抓捕犯罪嫌疑人21名,查处涉案网站87个,获取诈骗受害人信息8000余条。河北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历经三个月缜密侦查,辗转黑龙江、吉林、甘肃、甘肃等地,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捣毁组织作弊窝点3处。

2017年高考在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将继续对涉考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涉考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提醒个别图谋作弊的考生和家长,对通过各种方式参与高考作弊的考生,一经发现,将依据《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共明确了与考生相关的9种违纪行为、18种作弊行为、5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

属考试违纪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属考试作弊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 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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