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大修 严格限定不公开信息范围

编辑:大旗

[原标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大修 严格限定不公开信息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迎来首次大修。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写入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吕艳滨分析,《征求意见稿》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更加清晰,预计未来将大大提高条例的操作性。

现行《条例》制定于2007年,从2008年5月开始实施,至今已有10年没有做过任何修订。根据《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条例》的修订属于今年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优先立法项目。

严格限定“三安全一稳定”条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现行《条例》有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具体,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对于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如何公开,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现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安全一稳定’规定,由于这一规定很原则很笼统,在实践中变成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一个借口。”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分析,为此《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款规定: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周汉华解释,上述第三款规定在程序上对地方政府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无法再像过去那样以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为借口不予信息公开,是否符合不予公开的规定必须由同级政府确认,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此负责。

周汉华坦陈,“第一款、第二款的实际效果具体怎么样,还有待观察。估计可能还要根据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限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做了两项限定: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

周汉华分析,《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有待在修订过程中继续讨论和明确。

拟设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化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在依申请公开方面,《征求意见稿》取消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这将更加便于人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吕艳滨解释,《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在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保密法》和《档案法》冲突的法律解释问题时,《条例》本身的约束力和解释力是明显不够的。

周汉华分析,尽管《征求意见稿》进步很大,但仅仅修订《条例》还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制定《政府公开法》,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法律依据。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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