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时节纠纷多?别急,小编让你“有案可循”!

编辑:啸阳

随着天气渐冷,北方不少地区已经进入试供暖阶段,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纠纷和问题。房子闲着没住人,供暖季里要不要全额缴纳供暖费?买了二手房却因原房主长期不交供暖费,新业主交费时却被拒绝,由此产生的新的滞纳金该算谁的?还有供暖温度不达标、暖气漏水泡了家具……这么多问题怎么解决?

供暖临近,小编整理了近年来比较常见的“纠纷”案例,供大家从中获得启发,真正面临问题时做到“有案可循”。

纠纷1 

室温不达标

因室温不达标而引发居民拒交暖气费的情况相当常见,但是一旦双方对簿公堂,如何取证却成了难题。

顺义法院立案庭法官金伟说,一般来说,想知道室温是否达标,或是由供热单位,或是由第三方在供暖季内测量温度,但是供暖公司往往是在供暖节已过去的时候才起诉,无论法院还是第三方测温机构,谁都没办法还原当时的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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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2

暖气漏水

暖气漏水导致家具被泡也是常见的诱发诉讼的原因。试水的时候没贴出通知,或者暖气跑水后供暖公司没有及时处置,都容易造成纠纷。但是,这样的纠纷里,业主也可能是明知试水家中没留人,或者曾经未经同意擅自拆、改暖气,这些又导致无休止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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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3

历史欠费

顺义法院立案庭法官杨娇说,有的供暖公司为了收取此前未能收取的费用,在房屋已经出售、新业主来交费的时候,却因多年前的费用未收而拒绝新业主缴费,结果造成了更多的矛盾。

在一起案件中,新业主张女士去供热部门缴费被拒收,于是向法院起诉。供热公司在庭审中说,涉案房屋已经欠费多年,供暖公司不了解房屋产权变更的具体情况;张女士应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身份信息情况以及双方对所欠供暖费由谁交纳的相关约定。

法院审理后,判决供热公司应该按照张女士取得房本的时间为节点收取相应时间段的供暖费并按约定的时间供暖。杨娇说,对于历史欠费,供热部门可以另行起诉原房主追索。如供热公司拒收新业主的供暖费,致新业主不能及时交费而产生滞纳金,供热公司无权向新业主索要这一部分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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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4

房屋闲置

此外,因房屋闲置引发的供暖纠纷也不罕见。经常有业主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未实际享受供暖服务为由拒交供暖费。

金伟法官说,对于闲置的房屋业主要不要交纳供热费,需要看房屋是否属于分户独立采暖。在实行分户管理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提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停暖。停暖后并不意味着业主便可完全不交纳供暖费,业主仍需按一定比例交纳基础供热费。在采用集中供暖的情况下,由于技术限制无法办理暂停供暖,业主不能以无人居住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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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案例

案例一:停暖需不需要交纳供暖费

案情回放:自2011年11月起,胡先生居住的小区实行集中供暖,分户管理。自此以后,胡先生每年都向供热单位表示房屋无人居住,不需要提供供暖服务,供热单位也应胡先生的要求关闭了阀门。2013年6月,供热单位将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胡先生支付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部分供暖费。胡先生表示自己明明没有享受到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供热单位凭什么收供暖费,所以不同意支付供暖费。

法院认为,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胡先生申请停暖,供热单位也关闭了胡先生家里的阀门,但不能因此免除胡先生交纳供暖费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胡先生还是应当交纳基本费用的。鉴于胡先生与供热单位关于基本费用的数额没有约定,供热单位主张的数额低于供暖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故法院支持了供热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业主都不理解为什么停暖后,还要交纳基本费用。这是因为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所以,用户停暖后,供热单位要想为与停暖用户相邻的用户提供达标的供暖服务,停暖用户的供热资源也必须保留;同时停暖用户的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用户停热而减少。因此,从保障大多数居民采暖的合法权益和维持供热单位运行基本条件出发,即使停暖,用户还是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的基本费用。当然,对于基本费用的比例,双方可以在供暖协议中约定,如果在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双方协商不成的,按应交供暖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案例二 9年前办了停热家中被淹热企赔偿

案情回放:曹女士在海安路一号银都景园内有一套顶加阁的房子,早在2004年9月就申请办理了停热,供热公司派技术人员采取关停措施并加贴封条。不料,到了2013年1月8日,屋内的热力管道突然泄漏,热水喷涌而出。得到消息时,曹女士还在北京,她买了一张飞机票紧急赶了回来。漏水导致房屋、家具、各种物品严重受损,房屋地板大面积起鼓霉变,墙皮爆裂,家具变形,家电也不能正常使用。

因与供热公司未能就赔偿和修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曹女士将供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0万余元,同时将室内供暖设施维修完好。

经鉴定,曹女士家中暖气设施漏水,是房屋内供热给水管道上起总开关作用的闸阀密封失效所致。漏水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失价值11万余元、家具及物品损失价值为6万余元。

漏水原因确定了,那么,究竟是谁应对惹事的闸阀负责?供热公司认为闸阀位于曹女士房屋内,曹女士不是其公司用户,也没有委托供热公司维护管理设施,应自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一审崂山法院认为,2003年至2004年采暖期,曹女士的房屋曾接受了供热。她于2004年9月申请停热,供热公司也做了关停措施。供热公司作为专业的供热单位,应保证其采取的停热措施,能够确保热水不进入曹女士房屋的供热管道。在这一前提下,即使曹女士室内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也不会发生漏水事故。据此,一审判决供热公司赔偿曹女士房屋装修及家具、物品损失17万余元,赔偿房屋无法出租造成的租金损失21万余元,以及交通费、鉴定费1万余元。

宣判后,供热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扩大了供热企业给用户断热后应承担的义务。青岛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供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来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随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三 称室温不达标拒交费拿不出证据输官司

案情回放:2014年,高科热力公司将家住崂山区苗岭路6号瑞纳花园的居民姚先生告上了法庭,因为姚先生没有交纳2008~2009年度、2012~2013年度、2013~2014年度三个采暖季,共计9132元的供热费。

姚先生称,自家房屋的集中供热温度不达标,要求高科热力公司前来测温,但对方一直未派人前来。另外,2008~2009年度时,姚先生并不是这套房屋的业主。庭审中,高科热力申请撤回了2008~2009年度供热费3044元的诉讼请求。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先生称不交供热费是因供热温度不达标,但未提交测温记录等证据证明,故无法支持扣减供热费的主张。于是作出判决,姚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科热力公司两个年度供热费6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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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租户三年不交热费房主索要险过时效

案情回放:吕某于2007年11月15日租住了徐州路77号的一套住房,一直到2010年11月15日搬离,整整住了三年。然而,这三年间,吕某始终没有交纳供热费,欠下了4706元。到了2013年底,供热公司催讨,房东雨某无奈先补交了费用,随后将吕某告上法庭。

吕某认为,追缴的热费已过去多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当时没有交纳供热费是因为供热不达标。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租房合同中约定是由吕某支付供热费,其应当支付雨某垫付的供热费。宣判后,吕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院,提出室温不达标是雨某的房屋漏风、漏雨,而且还私改暖气设备造成的。租房期间,他曾多次提出退房、退租,但雨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青岛市中院认为,雨某起诉吕某支付相应的供热费,属于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为两年。因供热公司于2013年要求雨某交纳2007~2010年度的供热费,雨某于当年12月9日支付了。所以,诉讼时效应该从2013年12月9日起计算,所以雨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另外,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中规定了供热费应由吕某支付。吕某未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不应交纳供热费的法定情形,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曾要求退房或退租。

于是,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 设施改造谁出钱共有设施用户分担

案情回放:2014年,家住大沽路的居民李某被供热公司告上法庭。供热公司诉称,李某居住的楼座供热系统运行多年,地沟盘管锈蚀老化漏水,严重影响供热。早在2012年5月,供热公司进行了整改,每户居民交纳800元改造费用,但李某一直没有交纳。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按照产权划分,单元阀门后为用户产权,用户只承担室内设施改造费用,室内并没有改造,不应该交费。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委托供热单位管理、维护。本案中所涉供热系统位于住宅楼地下室内,而非“楼前”,应属于在居民楼内,归全体居民共有。

辖区的中山路社区居委会也出具了情况说明,改造前,供热公司、用户,以及市政公用局、市供热办等部门人员一起,在居委会开会协商解决方案,大部分居民同意将改造费800元交给居委会代管,改造完成后转交给供热公司。李某当时也参加了会议,知晓交费事宜。该楼上共有37户,已有35户交纳了费用。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某向供热公司支付800元供热管网改造费用。

案例六 未办停热不交费法院判决快付款

案情回放:大唐热力公司将黄岛区海南岛一路6号楼的刘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要2011~2013年两年度的供热费2793元,以及194.9元的利息。

经黄岛法院传唤,刘女士一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至2013年供热期内,刘女士并未申请办理供热报停手续,热力公司提供了供热服务,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服务合同,刘女士就应该交纳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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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编所知,目前北方大多数地区已经进入供暖或试供暖阶段,小编想要说的是,与供暖有关的案件虽然不少,但是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或者通过法官劝导,选择调解结案的方式,解决矛盾。经法官或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后,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的,不用进入诉讼程序,也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于需要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的,比照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标准减收相应诉讼费,这样一来,其实调解双方都能减少损失。如果调解无效,最后还可诉讼司法程序。

总之,冬天临近,莫要因为供暖问题劳神伤心,房暖心才暖!(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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