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是怎么一回事?
教育费附加,这个词大家可能有一点点陌生,毕竟没有娃的话,很少接触这个词。那么,什么是教育费附加呢?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增拨教育经费的同时,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开征。
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国家规定计征用于教育的一种税收。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教育法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也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包括在农民缴纳的乡统筹费中;
2.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不应由学校负责收取,更不得由学校直接向学生收取;
3.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
4.农村教育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不得用于乡内其他事业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不得平调乡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用于其他地方的教育发展;
5.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费中的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民缴纳的乡统筹费和村提留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5%。而教育费附加的比例应在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5%~2%的幅度内。(图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