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期间维修费用的责任由谁承担?

编辑:渔舟

问:房屋出租期间维修费用的责任由谁承担?

答:房屋承租方与出租方在租赁协议中就租赁房屋的维修责任的承担有约定,遵从约定。如果未有约定,应当区分自然损耗和使用不当的两种情形,如果属于房屋设施的自然损耗造成的维修费用应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费用则应由承租方承担。

【法律释疑】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详解】

一、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的义务,是出租人保持租赁物使其合于使用、收益状态义务的延伸。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间内维修。出租人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由于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毁损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出租人仍应承担维修义务。但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此时,出租人的维修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无权请求减少租金。

二、承租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关于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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