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资讯丨北京市区两级政府拟建非遗保护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

编辑:张慧霖

《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送审稿)》3月19日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征集意见,《条例》提出,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保护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相关的具体工作。

《条例》规定了政府在保护非遗上的责任,市和区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经费一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工作职责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保护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相关的具体工作。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本市对代表性项目按照存续状态、项目类别实行分类保护。比如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依托老城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实行文化生态整体保护等。

在非遗的传承、发展与传播上,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市和区政府应当积极利用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采取多种方式为传承有困难并有切实需求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场地或空间方面的支持。市和区政府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定期体检,并列入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档案。市和区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采取新建、改(扩)建等多种方式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展示中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用于代表性项目的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承等。

(原标题:《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征意见 市区两级政府拟建非遗保护机构)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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