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时谈丨八旬烟花非遗传承人制作烟花获刑 非遗传承怎么传?
今日(12月29日)上午10时,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赵县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撤销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制作烟花的79岁非遗传承人、上诉人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近年来,非遗传承与保护,是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大力推崇和落实的重要文化建设工程。然而,作为非遗传承人,在传承非遗的过程中,却被判了刑,这样情况的出现,却是令人匪夷所思。那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情况。
事件回顾:
2016年2月19日,为准备该村庙会,杨风申组织部分村民在该村居民区制造烟火药被举报。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每个瓶内药量约为1.46千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当天,杨风申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天后被取保候审。
火药原料已被公安部门没收,剩下作梨花瓶的纸筒堆在院子墙脚。
2011年,“五道古火会”被列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杨风申负责制作、组织燃放烟花,至今已有20余年。2012年,杨风申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13年,杨风申又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杨风申的非遗传承人证书及相关报道
2017年1月4日,赵县人民检察院以杨风申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0日,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之后,杨风申不服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月29日上午10时,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赵县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据二审判决书显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风申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杨家庄村非法制作烟火药15千克以上,其行为己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风申上诉主要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等观点,“经查,考虑到杨风申作为非遗传承人,其制造烟火药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法定传承义务,为在庙会进行烟火表演,制造烟火药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以上等特殊情况,故对杨风申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非遗如何传承?
笔者了解到,每年元宵节,位于赵县县城东约5公里的南杨家庄村都要举办“五道古火会”,在这一天,全村及周边村子的乡亲们白天来此赶庙会,晚上焚香祭拜、燃放烟火,表达祈求五谷丰登、国泰民安的愿望。
据当地文化部门考证,五道古火会已在南杨家庄村流传了几百年,近些年不但没有消亡,反而一年比一年鲜活生动。
而作为“五道古火会”的重头戏——烟花的制作,按照流传下来的规矩,除了会头杨风申外,村里其他人都不知道制作烟花药的配方。对于杨风申来说,烟花是古方配置的,市场上买不到,只能自己配制,以硝、铁、硫磺为主。为古火会自制烟花,这是一项让杨风申自豪的技艺,因为这项技艺,他成为了省级非遗传承人。也是因为这项技艺,让他“犯了事”。
“五道古火会”现场。翻拍自杨风申家相册。
这一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法院判决过于机械、缺乏温度,不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也有观点赞同法院判决,认为法律不能为了保护非遗,就忽视公共安全隐藏的危险。
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来看,未经批准,在居民区非法制造烟花15千克以上,的确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基于“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不能因为“不懂法”就免于法律制裁。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该非遗传承人并非为了出售牟利或其他违法目的,而是为当地举办“五道古火会”制造烟花,这是为了丰富当地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也是传承和发扬传统民俗。类似于制作烟花这样的民俗文化,人们早已习以为常,很难意识到这涉嫌犯罪,突然间遭到法律惩处,难怪有人难以认同。
非遗传承人因传承非遗而获刑,似乎是一起因不知法而遭法律惩处的简单案例。但往深了看,这折射出法律秩序与传统民俗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如果这一事件的法律逻辑成为常态,那么一批类似非遗项目都可能遭遇同样问题。
杨风申老人和他手中的传承人证书
在这起事件中,笔者认为,杨风申老人作为省级非遗传承人,于情来看,在古法制艺烟花过程中,弄这些火药无可厚非。但于理来看,却也是没有尽到安全之责。但这并不能说年近八旬的杨风申老人在此事件中犯了多大错误,笔者反倒是认为,地方相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在处理此次事件中,未免有点“不近人情”,有一些“一刀切”。纵然法不容情,但法律之外,缺少必要的人文关怀。在弘扬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是否考虑到了特殊非遗技艺的实际需求,相关部门是否为这些非遗技艺的传承提供“栖息之所”?如果没有,那你让以杨老这样的非遗传承人如何传承非遗?这是此次事件之后,所有人都应该坐下来好好反思的。
笔者最后借光明网一篇《正视传统文化与现代秩序的冲突》的评论来结尾:非遗传承人因传承非遗而获刑,看起来只是一个个体不知法不懂法的偶发性事件,实际上反映的是一些古老民俗文化与现代秩序发生的激烈冲突。法律和传统民俗活动应减少相互的抵触和冲突,找到一条既确保安全又成全文化的路径,实现应有的互洽。法律不妨给民俗文化一个出口。
莫要因“人之失”而断了传承非遗的“后路”。(图源网络)
(来源:中华善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