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道德与德性之异同
[原标题:美德与道德、德性之辨]
无论是在我国学术界还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惯常把“美德”与“道德”、“德性”混肴、混用。但其区别是鲜明的,“美德”(virtue)既有别于“道德”(morality),也不同于“德性”(moral character)。这些概念的混同,易于导致美德的泛化或虚无化,消解其独特价值。
道德是基于人性完善和社会有序发展之理凝结出的行为原则、规范以及与此相应的品行和情操,是规范、行为、品德的统一体。人与动物的分界在于人的理性能够为自己道德立法并用之对上述内容加以约束。道德对人的适度节制,使人超越了动物的本能适应性而实现了人的本能活动的文明化。道德也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使人们彼此和睦相处的行为规范。人类围绕物质需要满足所展开的生产劳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及其利益矛盾与冲突,无不需要确立某种标准与规范加以协调。一言以蔽之,道德以“应得”的正义与“应做”的道义涵养人的心灵,规整人的行为,抑制人的贪婪与自私,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提升人性。
道德的目的和完整存在形态是客观规则的主观化,即社会成员认同道德价值,内化并有相应的道德行为直至形成道德品质和情操。显然,唯有社会成员内化道德要求形成道德信念、外化道德行为形成道德品质,才是道德的完成时。道德品质是个人在道德信念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一贯的行为倾向。由于这是社会成员的一种人格特质,可称为“德性”。
德性是人的道德性的自然流露和一贯行为表现,是道德的主体化和人格化。德性中的“德”,有程度的区分。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是多层次的,既有所有社会成员都要遵守的义务性道德,如社会公德,也有社会成员依自己的道德志向与能力自由选择的愿望性道德,如助人为乐等。与此相应,人们既有信奉和践行社会最基本道德要求(义务道德)而形成的德性,也有追求与服膺较高道德要求(愿望道德)而形成的德性,即常德与美德。
美德是德性中优秀的道德品质、卓越的道德表现。在社会规范的意义上,美德是指人类或一定社会倡导与推崇的高尚道德;在个体道德品行的意义上,美德是指人德性中的卓越品质和高尚情操。美德具有自因性、超功利性和自律性的特征。自因性表明,美德是行为者因道德自身之故所践行的善行,道德本身就是目的;超功利性表明,美德是“出于道德”而非“合乎道德”,不是那种有利就守德、无利就背德的“利导型”行为;自律性表明,美德不是行为者迫于社会道德压力或法律惩罚而为的善行,而是行为主体因发自内心的道德信仰而自觉自愿践行的善行。
如是,我们不能把美德与道德、德性混同,否则就会导致“美德道德化”现象。
“美德道德化”是一种“美德虚无化”的典型表现形式,无视美德作为道德的较高级的存在形态。美德虽然不是人人皆有的品德,但却是社会的道德标杆,是社会道德追求的目标。我们既不能因美德未必人人都能达到而不加倡导,也不能因美德美好而要求所有人都做到。社会既需要守住底线伦理的道德生活,也需要守护心灵的道德生活,前者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后者是“己欲立而利人,己欲达而达人”。向善的道德追求永无止境,发挥美德对社会成员精神追求的引领与示范作用永远是必要的。(作者单位:常州大学中国法治与德治战略问题研究院 图源网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