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2018年 不文明行为将受处罚
[原标题:本月1日起施行,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处罚]
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清远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适用于广东省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其中,《条例》对随地吐痰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
《条例》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起草。2017年11月1日,《条例》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11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城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清远市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为把城市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法制化;同时解决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责任不清的问题,《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划分了责任区范围,明确了责任人、责任内容,并强调管理部门对责任区的管理职责,从而保障责任区制度的落实。
例如,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等。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此外,《条例》还从四个方面规定了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堆放、乱拉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停放等行为。
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处罚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今后将受到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禁止实施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在市区的屋顶、天台使用粪便、粪水种植植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
对于以上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条例》明确提出处罚措施。其中违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以及在市区的屋顶、天台使用粪便、粪水种植植物等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乱扔动物尸体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以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图源网络)
(来源:清远日报)